根据市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司法局拟于近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废止、修改《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现将拟废止和修改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请于2021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fsfzb1601@163.com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
A座1106室(立法科)
邮政编码: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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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日
拟废止和修改的政府规章(草案)
一、拟废止的政府规章(7件)
1.《抚顺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抚政发〔1992〕25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2.《抚顺市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3.《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次修正);
4.《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8号修正);
5.《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62号修正);
6.《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5号修正);
7.《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9号修正)。
二、拟修改的政府规章(1件)
将《抚顺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抚顺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抚顺日报》上刊登,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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