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市律师事务所在抚顺市设立的分所。
二、考核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3月25日,律师事务所对照《辽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以下简称《评分登记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在“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3月26日至3月31日,县(区)司法局负责《评分登记表》和网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
4月1日至4月9日,市司法局审定并上报省司法厅。
三、考核依据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司〔2025〕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
四、考核方式
各县(区)要按照《考核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好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四、考核提交的材料
县(区)司法局需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考核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1.各县(区)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4.辽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
5.年度检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律师事务所整改措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律师事务所学习《考核细则》,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开展,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以推动监管效能最大、监管成本最优、对律师事务所干扰最小。
2.2025年继续使用“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数据管理,务必做到网上信息与上报市司法局信息一致,考核结果汇总表与实际通过考核情况一致,省厅据此备案及公告。
3.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设立不满3个月的,应当按照《考核细则》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2025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4.各县(区)司法局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联系,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李长春 张舒
联系电话:57760619
责任编辑:吴妮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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