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信息名称: | 【抚顺律师在线释法】第五十期:学校、幼儿园是否可以播放、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者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最近,王先生发现自己上幼儿园的孩子回到家后,嘴里总是念念有词,仔细一听,孩子说的是某一牛奶品牌的广告词。王先生从不让孩子看电视和手机,孩子也不喝这一品牌的牛奶,他怎么知道这段广告词的呢?王先生询问孩子后才知道,原来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每天在孩子吃饭时都会播放这段广告,时间长了,孩子自然就学会了。王先生想知道幼儿园的这种做法是否允许?而某学校的李校长,最近也有了一些困惑。一家校服销售商主动找到李校长,说可以免费为全校学生提供校服,但是校服背面要印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的标识。李校长不知道如果答应了销售商,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
王先生和李校长所遇到的是同一问题,即:学校、幼儿园是否可以播放、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是否可以利用教材、校服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布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幼儿园和校服销售商的行为都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幼儿园应立即停止播放商业广告;李校长也应拒绝这家校服销售商,该销售商必须停止在校服上印刷商业广告。
未成年人因受年龄的限制,极易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孩子时刻身处商业广告之中,特别是面对含有不良信息的商业广告,极易让孩子形成物质至上的观念,产生不健康的心理,误导孩子的行为,严重的还会影响孩子的道德认知,致使孩子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学校、幼儿园不能作为商业广告的传播者,生产者、广告制作者在制作广告时,广告内容要积极向上,传递给孩子正确的信息。全社会都应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解答律师
刘曼,执业于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抚顺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抚顺市律协奖惩与投诉处理专门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