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信息名称: | 【抚顺律师在线释法】第四十九期:法律规定的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哪些方面?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全方位呵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新闻媒体更是责无旁贷。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其中的不少新规定将对媒体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法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要求及注意事项首次上升为法定义务。对此,新闻媒体应积极关注法律提出的具体要求,并采取措施落实法律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其次,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这一条款明确要求相关单位要评估作品是否适合未成年人接触,如若不适合,则必须作出提示。这就要求媒体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推出细则,在作品显著位置上标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字样,最起码在作品是否适合青少年健康发展方面进行分级管理已经成为法定义务。
解答律师
赵严冰,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现执业于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