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信息名称: | 【抚顺律师在线释法】第四十七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有哪些要求?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几年前,笔者曾办过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因强奸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时李某就职于某幼儿园,因该犯罪被开除。李某系幼师专业毕业,在其服刑期满出狱后,再次应聘另一个幼儿园时,该幼儿园通过向司法机关查询得知李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因此拒绝聘用其担任该园幼师。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着严格的从业限制,那么这类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幼儿园和学校作为保育、教育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它不仅要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教育,更要重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这个层面上说,确保未成年人身心不受伤害则是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幼儿园和学校的职责,也是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的共同责任。那么是不是说只要进入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后,从业人员就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62条还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可见,既使从业人员进入该单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用人单位还要通过每年定期查询的方式来核验其从业资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此外保姆、幼师、保育员等群体中虐童、虐待学生事件也时有发生,虐待行为可能持续很久且“劣迹不改”,如果任由这些人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则可能导致悲剧再次发生,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从业限制,让这些“劣迹人员”远离未成年人,从源头上斩断这些恶魔的黑手。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幼教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职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环境,让他们在祖国的蓝天下无忧无虑快乐成长。
解答律师
付丽,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现任辽宁峰岭律师事务所主任;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抚顺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评查员;抚顺市东洲区信访事项评议委员会成员。曾获得2017年度抚顺市优秀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业务。撰写的《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刍议》论文,获得三省一区律师论坛二等奖。
责任编辑: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