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5〕123号
申请人:孙某,XXX月生,住抚顺市XXXXX。
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1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10XXXXXXX),于2025年6月19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7月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