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5〕63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XXXX年X月生,住抚顺市XX区。
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
申请人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104001634XXXXXX),于2025年4月14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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