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5〕39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出生,住抚顺市XX区。
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
张某不服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104001938XXXXXX),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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