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行政复议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4〕27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编号〔2024〕第XXXX号),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