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4〕287号
申请人:翟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
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翟某某住宅房屋避险搬迁的补偿决定》(新采补〔2024〕第xx号),于2024年12月10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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