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4〕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
李某某不服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抚公(交)行罚决字〔2023〕210411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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