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1】26-29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8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子村。
申请人:盛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子村。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05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子村。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子村。
被申请人:东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区政府代区长。
申请人李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张某对被申请人东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东政办依申请【2021】1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1年11月24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张某系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子村村民,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东洲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包含补偿标准,补偿年限,以及自2010年至今的补偿款发放情况等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签收后,一直末进行回复。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回复了未加盖公章的补偿明细,11月22日再次回复,告知“中国石油抚顺石化烯烃公司”属于市属企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因为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也邮寄了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建议到被申请人处进行申请。现申请人认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抚顺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那么被申请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尊重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对申请人了解补偿标准,补偿年限等是否合法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公开该补偿方案与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被申请人的做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申请人向我机关申请公开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包含补偿标准、补偿年限,以及自2010年至今的补偿款发放情况等相关文件。2021年10月8日,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校实“中国石油抚顺石化烯烃公司”属于市管企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有关情况建议你向抚顺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同时,向申请人邮寄了补偿款发放明细等材料。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了全部能查找到的相关材料,经检索未找到《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含补偿标准、补偿年限),同时建议申请人向抚顺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我机关对申请人李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张某4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已依法公开和告知,请抚顺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10月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中国石油抚顺石化烯烃公司”属于市管企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有关情况建议向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并于10月11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由于邮寄地址错误导致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告知书》,本机关11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重新邮寄,后申请人撤回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11月19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22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大乙烯环保补偿发放明细是由营城子村和碾盘乡政府制作和保存,其从碾盘乡政府获取了14年、17年、18年、19年、20年的发放明细表,并于11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该明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供了碾盘乡营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分配办法》,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含补偿标准、补偿年限)。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0年以来补偿款发放明细”,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关于“营城子村大乙烯环保补偿方案(含补偿标准、补偿年限)”,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此方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并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有效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五)项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对未检索到的信息,已经告知申请人向有可能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9月12日收到申请,10月8日作出答复,10月11日将《告知书》交邮,因地址错误未能送达申请人,后经申请人同意于11月19日再次交邮,由于在途期间不包含在答复期限内,《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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