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1】16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东五路。
被申请人:东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区政府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东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李运齐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注销决定》)不服,于2021年8月17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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