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1】14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旺清门镇。
被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旺清门镇蜂蜜沟村。
主要负责人:隗某某,该村书记。
第三人:旺清门镇旺鲜村金星组。
主要负责人:栾某某,该组组长。
申请人赵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旺清门镇旺鲜村金星组土地确权的决定》(新政〔2021〕2号)不服,于2021年6月4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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