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1﹞7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住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
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区政府区长。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新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不服,于2021年4月28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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