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抚政行复〔2021〕3号
申请人:郭某,男,住址新抚区西一路。
被申请人: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抚住建依申请〔2020〕025号)不服,于2021年2月24日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0年12月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住建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告知书》,答复如下: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查到,现告知你信息不存在。接到《告知书》后,本人给抚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打电话,经求证,2009年轻轨动迁指挥部设在市住建局。本人继续要求查看2009年沈阳铁路局与抚顺市签订的沈抚轻轨动迁合同或协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关于“2009年沈阳铁路局与抚顺市签订的沈抚轻轨沿线拆迁安置框架协议”。收到申请后,市住建局立即责成经办人员仔细查找档案以及相关材料,经查找市住建局档案室以及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档案材料,仅查找到抚顺市人民政府与沈阳铁路局于2008年6月11日签订的《沈阳至抚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平交道口立交改造工程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议书》),协议中写明“第三条……3.其他配合事宜:抚顺市人民政府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征地、拆迁、排迁等各项准备工作……”由此可见建立沈阳至抚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负责拆迁的行政主体是抚顺市人民政府。经了解,沈阳铁路局并未与抚顺市签订沈抚轻轨沿线拆迁安置框架协议,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市住建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9年沈阳铁路局与抚顺市签订的沈抚轻轨沿线拆迁安置框架协议”,被申请人查找市住建局档案室和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档案,查找到抚顺市人民政府与沈阳铁路局签订的《工程建设协议书》,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未查到,该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分别对住建局档案和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档案进行查找,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仅查找到《工程建设协议书》,基于此,该检索行为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尽到了合理的查找义务。申请人要求公开“2009年沈阳铁路局与抚顺市签订的沈抚轻轨沿线拆迁安置框架协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并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有效线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政府信息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应检索和告知义务,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抚住建依申请〔2020〕02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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