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抚政复字〔2020〕14号
申请人:曲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1年08月
住所:抚顺县×××
被申请人:抚顺县人民政府
住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昶 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 系抚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 系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抚顺县×××委员会
住所:抚顺县×××
第三人:高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11月
住所:抚顺县×××
申请人曲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抚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申请,(该复议申请系由于被申请人在《行政确权决定书》中的诉权存在瑕疵,申请人先行起诉导致的没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82年从本村姓周的购买两间土瓦房,于1995年建一幢,2000年建第二幢,共计两幢二层楼,建筑面积为167.8㎡。在2006年12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1008000120444号。被申请人《行政确权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不真实没有法律依据,适用1987年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测绘丈量,而对争议纠纷邻居王某、高某某两家丈量采用的是1992年马圈子乡马圈子村核实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双层标准不一是同仁,显失法律公平性。经被申请人测量申请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为252.22㎡,申请人的占地面积是合法使用范围,应受到法律保护,其一有2019年9月18日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委会的证明2001和2018年两次村里统一规划统一砌的围墙,证明王某某按自家宅基地证的界线砌的围墙过道又变窄了,最窄处不到2米,大小车辆不能通行。该过道的变窄的原因是王某某所制,与我申请人毫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称:一、在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申请人调查取笔录时,其并未提供2006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二、县自然资源局为了查明事实,于2018年6月,依法委托了有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的辽宁省有色地质地理信息研究院对1987年2月10日县政府为曲某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其档案中的《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证登记表》所示宅基地面积,以及其现状宅基地使用面积分别进行了测绘,形成了《抚顺县马圈子村王某某、曲某某、高某某三户宅基地界线确认工作技术报告》。三、县自然资源局,在给被申请人提出的处理意见中,所依据的是1987年2月10日县政府为申请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其档案中的《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证登记表》和《抚顺县马圈子村王某某、曲某某、高某某三户宅基地界线确认工作技术报告》及相关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四、行政确权机关县政府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本案发生争议的宅基地,是申请人马圈子村委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人的老宅是1968年建成的,1987年在县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证时,宅基地面积为134㎡多占地面积40.48㎡,申请人合计宅基地占地面积为174.48㎡,宅基地上建有50.16㎡的两间草房(为宅基地界线图中申请人原宅基地宗地界址拐点J2-J3-J8-J7-J2形成的红实线圈定范围内所示红实线小方框)。2002年,村容村貌整治修建抚金线公路征用被申请人红实线范围内的宅基地38.38㎡,剩余面积为135.86㎡。综上,应确认申请人宅基地红实线其余部分为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而宅基地界线图中申请人现实际占用宅基地的绿线部分即为申请人非法占有的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第三人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确权申请,请求确认曲某某家私自扩大住宅面积,占用村巷道。案争土地为马圈子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人为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居民,1987年2月10日取得抚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第368号),证载宅基地面积134㎡。据《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证登记表》(农宅基地证第368号)记载,宅基地面积为8.8×15.2=134㎡=2分,多占地40.48㎡(8.8米×4.6米)为自留地,共计174.48㎡。按照87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证登记表》图示,证载使用面积为8.8米×19.8米,为134㎡宅基地和40.48㎡自留地的和,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宅基地使用证。2019年6月11日抚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曲某某与高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查明“申请人宅基地证号为第368号,登记面积为174.48㎡,现用地面积为252.22㎡,超出登记面积115.83㎡。处理意见为,王某某、曲某某、高某某三户宅基地超出登记面积部分,由村集体负责收回,再行合理分配。”由辽宁有色地质地理信息研究院测绘形成的《抚顺县马圈子村王某某、曲某某、高某某三户宅基地界线确认工作技术报告》的附图标注了合法使用面积和超出登记面积的位置,并确认2002年村容村貌整治修建抚金线公路征用申请人红实线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为38.38㎡。2019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抚顺县人民政府依申请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确认申请人曲某某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35.86㎡,非法超占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16.3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第368号),《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证登记表》(农宅基地证第368号),《关于曲某某与高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抚顺县马圈子村王某某、曲某某、高某某三户宅基地界线确认工作技术报告》。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申请人1987年2月10日取得的抚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第368号),证载宅基地面积134㎡,应当确认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1992年马圈子乡马圈子村丈量核实的宅基地实际占地图,因未经依法登记、发证,本机关不予采信。《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确认申请人曲某某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35.86㎡,此节因非双方申请复议的诉求所指,本机关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认定事实清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抚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书》(抚县政决字〔2019〕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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