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抚政复字〔2020〕4号
申请人: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
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锦州路
被申请人: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
住所: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松,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该区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访复查职责不服,于2020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10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11妥收申请书。截至目前,已过去两月有余, 被申请人对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没有作出答复,且没有告知申请人不予答复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超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对此,申请人不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六、十二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该案件是2008年息访案件,是历史遗留信访案件,多年来,稳控单位工农街道就申请人提出的同样诉求反复作出答复,但申请人从未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现申请已超期。由于申请人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且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书》(抚望工结字〔2019〕3号。2019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上述《答复意见书》进行信访复查。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就信访复查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复查申请,应当由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责令改正。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关于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规定和《信访局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通知》(国信发〔2014〕4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对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和指导的职责。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访复查职责,应当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督办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和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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