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当事人须知
发布日期:2021-03-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2)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5、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申请人或第三人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被申请人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时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7、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由专业人员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
8、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0、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