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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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制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