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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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选择向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则需要特别授权。
4、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6、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7、申请人有举证、质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有举证的义务。
8、在行政复议听证中,经听证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阅读听证笔录的权利;有遵守听证庭纪律的义务。
9、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10、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请求复制该材料或者法律 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1、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
12、有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