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五
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名义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摘要
某公司向司法局投诉律师,郭某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投诉、举报、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因司法局未对该投诉事项进行处罚,郭某对此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疑问
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以自己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观点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因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不代表委托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其仍然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只是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本案中,郭某作为某公司投诉举报的委托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为:代为投诉、举报、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该公司为举报事项的主体。因此,郭某不具备以自己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同样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旨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信息来源:法治辽宁
责任编辑:吴妮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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