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是指由各市、各部门推荐,省司法厅选定的,根据本办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较强;
(二)能积极参加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座谈、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下列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并协助查处。
(一)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及省、市、县政府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同级政府批准自行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目录清单以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
(三)对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故意刁难、拖延、推诿,以及不依法受理、办理、颁发许可证照等;
(四)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乱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
(五)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和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乱施行政强制;
(六)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企业乱摊派和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
(七)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吃、拿、卡、要”等其他行政执法违法、不当行为。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投诉、举报;
(三)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将结果向执法监督联系点反馈;
(四)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省司法厅的日常联系,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第七条 省司法厅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询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沟通联络,及时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每届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省司法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即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
(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事项的;
(三)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四)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省司法厅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
信息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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