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抚顺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对《抚顺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组织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8月,市司法局成立评估工作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工作组组长,局分管副局长任工作组副组长,局立法科工作人员为工作组成员。评估工作组印发评估工作方案,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9月,完成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共发放问卷1300份,收回有效问卷1226份,并结合备案审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10月,对《办法》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情况分项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主要成效
《办法》于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181号修正,在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实现了《办法》的立法目标。2018年以来,市司法局代市政府接收审查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5件,审查发现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退回制发机关修改后重新发布,超期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三、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不够深入。调查问卷显示,对《办法》了解的1013人、占比82.6%,不了解的213人、占比17.4%,对《办法》宣传力度认为较大的974人、占比79.4%,认为宣传力度一般和没有宣传的252人、占比20.6%。《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常态化不足,虽然集中开展了宣传,但随后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形成持续宣传的氛围。
二是普法针对性不强。调查问卷显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定了解的939人、占比76.6%,不了解的287人、占比23.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期限限制”知道的772人、占比62.9%,不知道的454人、占比37.1%;对“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了解的718人、占比58.6%,不了解的508人、占比41.4%。《办法》宣传与实践结合不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比较缺乏,宣传实效性不强。
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调查问卷显示,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查询”知道的803人、占比65.5%,不知道的423人、占比34.5%;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组织的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参加过的 14人、占比1.1%,没参加过的1212人、占比98.9%。反映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听取民意的程序还不够完善,加之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群众参与度不高。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组认为,从总体上看,《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文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立法预期目的。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近年来,国家及辽宁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陆续出台了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办法》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比较单一,有进一步提升、改进的空间;同时,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积累,建议制定《抚顺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抚顺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出台时同时废止《办法》,以便能更全面、更有利地促进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抚顺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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