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能力有限且其矫正可塑性较大,为淡化“犯罪标签”对其成长的影响,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以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为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是顺应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的发展趋势,适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消除未成年进入社会的犯罪标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都作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五百八十一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解答律师
刘曼,执业于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抚顺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抚顺市律协奖惩与投诉处理专门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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