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可以看出,对待未成年犯执行刑罚与管理教育,我国有着特殊的规定。未成年犯作为特殊主体,应当保证其受教育的权利,对其进行充分改造,以使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将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大多数未成年犯都是心智尚未成熟之时,由于周遭环境的影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少年犯的管教过程中,应当针对每一个少年犯的身心特点、犯罪原因首先要采取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建设。其次进行知识学习、技能培训。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未成年管教所还会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管教所承担起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职能,着力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文化教育,提高文化教育的系统性、规范性,让他们从思想、行为、习惯上彻底转变,以守法、感恩、勤奋、进取的新姿态走好未来的每一步。
解答律师
张静杰,现执业于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致公党员,抚顺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抚顺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职工维权十佳律师,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责任编辑:李昂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