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因为与学校老师发生冲突,14岁的北京十一中学分校的初三学生王奇(化名)在校门内被便衣警察上铐,昨天凌晨2时,在众人的劝说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铐。这一事件见报后,也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处理这一事件时,崇文公安分局内保处的负责人曾经表示,给王奇戴铐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据了解,公安部门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协商处理办法。王奇说:“本来17日是中考体育加试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现在不能考试了。体育考试的30分也没了。”王奇的父母非常担心这一事件对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是严禁使用戒具的。因此本案警察给王奇上拷的情节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许多教师在内的读者的强烈反响,教师们认为,现在与学生们打交道实在是费心费力,但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和职业精神,仍然呼吁大家坚持用各种好的办法与一些特别的孩子进行沟通,而非暴力解决问题。
解答律师
王迎春,执业于辽宁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爱国民主党派致公党党员,辽宁省优秀律师,新抚区人大代表,抚顺市新抚区第十八届人大司法委员会专业委员,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天威律师事务所。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抚顺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抚顺市律协奖惩与投诉处理专门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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