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2018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部署要求,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出意见,会同公安机关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并实地查看,搜集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行为已涉嫌犯罪,2018年10月,以猥亵儿童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未成年教育相关职业。
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活动,成效显著。本案即在校学生听完法治课后主动举报案件线索,既及时惩治了犯罪,又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护意识,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成效的充分展现。
在新《未成年保护法》及9月1日即将生效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法》项下,学校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学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2021年9月1日即将生效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有义务防止性侵害、性骚扰的发生。一旦发生了性侵害、性骚扰事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为学校指引了解决途径并且学校未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如果未尽到下列义务,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主张学校的相关民事责任;
1、学校的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如学校没有履行以上义务,并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家长有权向学校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瞒报、包庇甚至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
2、学校、幼儿园具有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义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
3、学校、幼儿园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具有查询义务,如果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招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4、学校具有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4条)
第二;性侵害、性骚扰是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应当以《治安管理法》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如公读学校教育等。(法律依据《刑法》第237条、第17条)
第三;基于关爱未成年角度,每个家长及监护人都有教育子女正确面对青春期性启蒙教育的义务,只有学校、家庭两方面共同引导、教育,才能降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解答律师
丁凯,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抖音数万粉丝的网红普法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未成年侵权诉讼。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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