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新风尚,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抚顺市教育局和抚顺市律师协会对两部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梳理、探索和研究,总结出105个法律问题。并由抚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精彩讲解。相关内容将在上述四家单位的官网或公众号上陆续推出,每天一期,共计105期,欢迎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积极关注参与。
律师解答
2019年2月份,边某(男)和未满12周岁的被害人林某某(男)通过网络认识,互相添加为好友。此后,边某多次驾车接被害人林某某到其家中猥亵,并进行视频拍摄。交往期间,林某某不愿意继续与边某保持此关系,但遭到边某的拒绝,并以语言威胁的方式迫使继续保持与其交往。2020年1月4日,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的QQ聊天记录及交往情况,遂带着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边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边某拍摄的视频。2020年5月12日,某市某区检察院以边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年7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边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为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性教育法律地位的确立,无疑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突破性进展。在目前中国性教育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此法将有利于推动将学校作为性教育的主阵地的局面。同时,也期待越来越多的学校和幼儿园切实履行法律,将适龄的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为儿童的健康和福祉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解答律师
韩学玲律师,自198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从事该职业30余年,抚顺市女律师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等。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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