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22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22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法律咨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法律援助中心推出便民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做到应援尽援;
(五)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法律援助中心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单位基本情况及机构设置情况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改制合并至抚顺市市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份重新划归抚顺市司法局。编制11人,2022年在职职工16人,退休职工27人。2022年固定资产59.28万元。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数1。内设办公室、审理裁定部、咨询部、业务部四个部门。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部长4人、副部长4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0人、副科级2人、科员3人。
第二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
开报表
第三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
况说明
一、基本收支情况
(一)总收支。
2022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277.67万元,本年支出277.67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 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 277.67万元,本年支出277.6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分析
(一)收入总计277.67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277.6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277.67万元.
(二)支出总计277.6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72.47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42.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86万元。
2、项目支出5.2万元,主要包括劳务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及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 277.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2.62万元,项目5.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2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7.67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1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47万元。
1、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17.2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212万元,主要是办公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2)法律援助5.2万元,主要是印刷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万元,包括: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99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5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68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11.8万元,为行政单位医疗11.8万元,主要是医保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8.47万元,为住房公积金13.13万元,主要是用于公积金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2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5万元。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86万元,其中:办公费2.13万元;邮电费1.54万元;差旅费0.07万元;工会经费2.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8万元。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无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两,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工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相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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