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23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3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3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科目)
七、2023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3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3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3年部门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3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3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3年部门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3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3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3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3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实施。
(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宣传。
(三)通过面对面或12348电话等方式,免费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四)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五)接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知的法律援助案件。
(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七)监督案件办理质量。
(八)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次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3年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单位预算批复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
本部门2023年收支总预算318.69万元。
二、关于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8.69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分为财政拨款收入。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18.69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7.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8.0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50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22.1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9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7.59万元。
三、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5.5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2.1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7.59万元。
人员经费300.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5.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办公电话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退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等。
四、关于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3年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0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我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共包括0个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如下:无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3年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共包括以下内容:
无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本部门,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3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3.12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中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债务支出、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事项和相关收入/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鉴定(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等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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