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主要职能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建议;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市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研究提出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
(四)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证件的核发及统一管理;协调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六)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研究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市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市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市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八)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和对外业务交流。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
第二部分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收支总预算278.5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收入预算278.54万元,比上年减少1.81万元,减少了0.6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8.54万元,同比减少1.81万元,减少了0.65%;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
支出预算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3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3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4.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2万元。 预算支出总额278.54万元同比减少1.81万元,减少了0.65%; 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
二、关于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78.54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78.54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33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3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4.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2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01.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02万元,项目支出15万元。
三、关于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63.5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1.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02万元。
人员经费217.9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商品和服务支出45.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3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接待费减少0.2万元。主要是本单位积极响应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减少公务接待。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以下内容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市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5.63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万元,其中: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项目 万元,因为本单位2019年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所以此项为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2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15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鉴定(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等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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