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抚顺市司法局现将抚顺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起草的《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1106室(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113006
电话兼传真:57500373
电子邮箱:fsfzb1601@163.com
联系人:王云龙 朱海靓
抚顺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9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二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市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采沉区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区进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送抚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到采煤沉陷区管理单位备案。
“未经抚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采沉区的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采沉区进行沉陷变形监测,提交年度报告,分析预测沉陷变形影响范围。年度报告经市政府确认发布,作为采沉区管理的依据。采沉区监测所需经费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煤沉陷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表稳定性评价报告和房屋危险鉴定报告制定脱险安置计划。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政府公布的采沉区脱险安置计划进行避险搬迁。”
六、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地表稳定性评价报告及房屋危险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五、六项修改为:“(一)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紧急避险搬迁公告,明确紧急避险搬迁的期限、区域和要求;
“(五)紧急避险搬迁工作完成后,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单位停电、停水、停气;
“(六)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拆除危险房屋,并负责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残土的清除工作。”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拆除危险房屋后,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危险房屋不动产注销登记。”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采沉区新建项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扩建项目,需再做地灾评估的基础上重新审批。在封区避险搬迁期间,列入避险搬迁计划的产权不允许出售交易。对于未列入避险搬迁计划的房屋可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须报请当地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批准。采沉区内的有合法证照的不动产出售交易必须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认定。”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采沉区已租赁的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十一、将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采沉区,主要指老虎台矿、泰和煤矿、馫地源煤矿、中汇煤矿、原龙凤矿井下采煤造成的地表沉陷区,四条受采煤活动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地质断裂带,以及西露天矿北邦边坡变形区。具体范围以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年度采煤沉陷分析报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十二、将第四条第一款“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财政”修改为“区财政”,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等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部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