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抚顺市司法局现将抚顺市水务局起草的《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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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区)区域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区域内年度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和非常规水源。
“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非农业用水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为计划用水单位。 ”
“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该单位历年用水情况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年度计划用水,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达用水计划,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将用水情况报表,于每季度末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实际用水量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年实际用水量超过6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用水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水量,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节水评价的内容。”
“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
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并且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逐步减少。”
“用于地温空调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确保所取水量全部达标回灌至原含水层,对未能达到全部回灌的取水工程,取水人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禁止擅自开采地下水。”
七、将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用水情况报表,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年实际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计划用水单位存在故意错报、瞒报用水量等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从重处罚。”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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